​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1-01  浏览次数:10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遵循《哈尔滨工程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经学校党委批准成立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是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校学术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或审议后直接做出决定: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重要学术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校党委或校长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应当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校学术委员会应当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校党委或校长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在31至37人之间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是由学院(系)推荐、校长提名、教授举荐等方式产生。其中,学院(系)推荐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校长提名是根据需要,由校长直接提名校内专家;教授举荐是由10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联名举荐校内专家。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务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不受本章程有关比例和数量、权利和义务的限制,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学校党委常委会授权校长批准后,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情况,空缺委员由原产生方式增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自觉贯彻执行学校党委既定的重大方针政策;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和部分委员构成主席团;主席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席和其他主席团成员由主席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育教学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各自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具体承担相应职责和学术事务,向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团的指导和监督。
(一)教育教学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评价、教学资源建设、合作办学等方面的学术事项提供指导、决策、咨询意见;
(二)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重大科技项目申报、科技评价和成果评定、重大平台建设、学术争议、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学术事项提供指导、决策、咨询意见;
(三)人力资源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教师岗位聘任和考核、师资引进和培养等方面的学术事项提供指导、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为9至13人之间的单数,由主席团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任。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席指定的主席团成员担任,副主任由主任选任。
校学术委员会主席不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经主席团会议研究同意,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负责召集并主持。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议题由主席团确定并提前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提议,报请主席团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由以下方式提出:
(一)学校党委或校长向主席团提出;
(二)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团自行提出;
(三)学院(系)向秘书处提出;
(四)学校职能部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秘书处提出。
(三)(四)两类议题由秘书处根据议题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团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团可决定就一般学术事项进行记名通讯投票,参加通讯投票的委员须占全体委员人数的2/3以上。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无异议的由主席或授权的副主席签发;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主席团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决定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重大事项由校长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公示期间,秘书处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在主席或授权副主席签发前,应与校长充分交换意见;决定应以“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文件”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科发展、教育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等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主席团授权和要求召开会议,议题由主席团确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决策机制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会议审议决定的结果应报主席团审定,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发布。
第六章 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系)的学术咨询、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学术事项。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相对独立运行。
第三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为7至15人的单数,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院(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委员任职要求参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要求执行。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通过基层学术组织民主推荐、公开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或由学院(系)党政联席会提名,或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授权由院长提名,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参照校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各自制定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及议事规则须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院(系)可根据需要设立基层学术组织教授会,结合学校、学院(系)两级学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则和基层学术组织情况,确定基层学术组织教授会的人员组成和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基层学术组织内部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废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条例》(校字﹝201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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