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财务处应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财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送项目季度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牵头负责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预算执行工作管理办法》,牵头负责组织项目预算执行率的考核。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并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使用,项目费用分为工程直接费、其他费和预备费三大类。
1.工程直接费。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程费等,分别由基建处、实资处等项目管理部门按计划使用。
2.其他费。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设计费、咨询费、前期工作费等,其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相关部门按计划使用。
3.预备费。主要用于必要的建设内容变更和调整、人工或物资涨价、可研或初步设计漏项、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等事项,其使用由相关部门申请,发展计划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下达调整计划,其中使用预备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事项经发展计划处(土建工程应会同审计处)初审并提交联席会讨论通过,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使用。
第二十条 审计处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及校内计划组织对学校指定项目的土建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项目预算与初步设计批复的符合度进行审核,审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进度款等,监督检查工程现场勘察、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等事项,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的档案管理。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哈尔滨工程大学设备仪器档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工程大学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工程大学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学校档案馆负责项目档案监督、检查、指导,项目档案立卷和保管,牵头组织接受上级部门的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项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项目档案积累形成、预立卷和向档案馆移交工作。
第九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按照批复内容完成建设任务后,按下列步骤进行竣工验收:
1. 由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总结报告,报发展计划处,申请校内验收;
2. 经联席会讨论通过,确认具备校内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发展计划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校内验收;
3. 完成校内验收后,由财务处进行账务清理工作,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请上级部门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档案馆报请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由财务处牵头组织报请上级部门进行项目竣工招投标专项验收。在取得单项验收结论意见后,由发展计划处报请上级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章 业绩评价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为调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积极性,由发展计划处牵头负责对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部门进行年度业绩评价和项目后评价,业绩评价结论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由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年度业绩评价结论和项目后评价结果,对业绩突出的相关单位、部门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前期论证存在严重问题并造成严重影响,实施进度严重拖期,擅自调整建设方案,未按批复建设目标完成建设的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下一年度停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调减该单位事业拨款5%~20%。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发展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计字〔2004〕57号文件同时废止。

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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