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理顺关系入手,推进学术委员会的良性运行
2015年上半年,华中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对全国部分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状况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认为,《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目前实施的一个难点是学术委员会与党委、行政之间以及与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建议深入探索“教授治学”的体制机制,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另一方面,学校学术事务的具体执行主要由管理部门完成,建议高校积极探索学术委员会与学校管理部门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确保将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事务管理的职能落到实处[5]。
可见,在治理过程中,如何处理政治系统、行政系统和学术系统的关系,是学术委员会具体运行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人类从一开始就处于关系中,关系是“真实人生唯一的摇篮”。关系是人的存在的根本。如何分析、处理事物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二者是独立的,二者之间存在“边界”,否则不可能形成关系。因此,在处理学校学术权力和行动权力的关系中,首先要明确各自的权力范围,两者之间要有一定的边界。更为重要的,关系意味着二者的“之间”,“之间”表征着关系。“之间”总是双方“所共有但又超出各自特殊范围的领域”。
在现实运行过程中,处理学术委员会与政治、行政系统的关系时,我们考虑“独立”、“边界”比较多但考虑“之间”,“重叠”,“交错”不够。在大学现实管理中,管理对象中学术、行政往往是“交错”的,主体往往也是“交叉”的,重视对“之间”的研究十分重要。现在为什么强调综合改革,综合改革中的综合并非强调“全面”,也不是“加总”,而是要协同、系统,进行顶层设计。因为改革进行到现在,每一项改革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其原因之一是改革涉及多种事物的“之间”。因此,在处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关系中,要十分重视对“之间”的研究。
国内外学术委员会(教师评议会)在这方面都在进行了积极探索,并产生了一些成功的做法,总结出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这些做法和经验主要有:
1.以两个“优先”为原则
1966年,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美国教育理事会和大学董事会联合颁布了《学校和大学治理的联合声明》,提出“共同治理”。共同治理即,“基于教师和行政部门双方特长的权力和决策的责任分工,以代表教师和行政人员共同工作的承诺,并用两条原则来规定共同治理”[6]两条原则即:首创优先,首责优先。首创优先,即共同治理需要全体人员参与,但要有分工合作,行政人员、学术人员、学生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首责优先,即大学各个群体在决策中都负有责任,但谁对某项事务负有首要责任,则其具有优先发言权,对事务有更大的决定权。我们在处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关系时,遇到“之间”、“重叠”,则分析谁对处理这一事物更有优势,负有更大的责任,谁就应拥有更大的权力。
2.区分三种决策
根据高校决策对象、决策主体及权力结构的不同,可以将其决策划分为学术决策、行政决策和综合决策[7]。
学术决策,指对纯学术问题,只需要进行真伪判断的问题,通过学术组织,进行学术决策。如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教师职务晋升的学术评议,学生的学位授予,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等。
行政决策,指对纯行政问题,不需要进行学术真伪判断的问题,由行政系统进行行政决策,当然决策中要征求师生意见。如教职工住房、行政用房建设、校园建设、预算、校友工作等等。
综合决策,即高校的大量问题的决定,既需要进行学术真伪的判断,又要放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利益、利害的判断,这就需要学术、行政组织共同决策。如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组织机构设置、学校战略规划等。综合决策,既可以由学术组织审议,行政决策;也可以由行政审议,学术组织决策。
3.实行交叉任职
实行交叉任职,也是解决“之间”、重叠、交错问题的办法之一。交叉任职指行政负责人参与学术委员会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参加校长办公会等。 美国高校行政管理负责人与教师评议会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况[8]:
管理负责人参与评议会,但无投票权(如斯坦福大学、弗吉尼亚大学,多数大学如此);管理负责人参与评议会,并有表决权(如哥伦比亚大学);管理负责人不参与评议会(如密歇根大学,罕见)。
我国高校普遍安排一定数量的学校领导进入学术委员会(见图3),但有的高校进入人数过多,学校领导进入学校学术委员会7-8人的6所,9-10人的2所,一所学校高达12人。也有的高校也开始探索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参加校长办公会,如北京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