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发展计划处(高等教育研究所)/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议事与决策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01  浏览次数:1377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计划处(高等教育研究所)/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以下统称发展计划处)议事程序,明确职责范围,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议事决策科学、民主、规范、高效,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处务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传达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有关措施。

(二)贯彻落实学校重要文件、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主管校领导对发展计划处的有关要求和工作布置。

(三)研究拟定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的教育事业规划、中长期发展战略以及各类项目的前期论证、专项总结。

(四)研究拟定学科专业建设的专项设置、资源配置及调整方案。

(五)研究推进处务会有关决定或决议的落实。

(六)研究决定处内考核、奖惩、津贴分配方案,向学校推荐的各类先进典型、各类评奖评优候选人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处内队伍建设、领导分工、人员聘任,职工调出调入,骨干力量选拔和培养,内部岗位设置和人事调配等事项。

(八)研究决定处内管理工作制度和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九)研究处理处内安全保密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党风廉政建设等事项。

(十)研究审定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费分配、审批或使用。

第三条 处务会是发展计划处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相关规定如下:

(一)处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下午,如有重要事项需要及时讨论决定,可根据需要召开。

(二)处务会由处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处长委托的其他处领导主持,处务会出席人员一般为全体处领导、各办公室负责人及其他与议题相关人员,根据议事需要可限定为全体处领导,或扩大为全处大会,采取何种形式由处长决定。

(三)处务会原则上须有应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处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五)处务会决定事项,各办公室和具体工作负责人要认真执行,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向处务会反馈。

(六)处务会由综合调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七)综合调研办公室负责对处务会的决定和决议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督办情况及时向相关处领导报告。

第四条 岗位责任权限和学校有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由岗位责任人按规处理,处理结果报主管处领导,或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报处长。

第五条 发展计划处会同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固定资产联席会成员单位按相关文件制度,处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须报请主管校领导:

(一)由发展计划处负责的业务工作落实及重要阶段性进展情况。

(二)拟开展的重大专项工作设计和具体方案。

(三)处内日常管理和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经费分配、审批或使用事项。

(五)与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横向协调沟通的重要事项。

(六)主管校领导以及其他校领导交办的具体事项。

(七)所有须代表学校上报上级机关的事项以及所有须上报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事项,均须提前报主管校领导。

(八)按学校规定须报请主管校领导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根据《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和《哈尔滨工程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凡属发展计划处职能范围内的学校发展建设重大事项等规划设计、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建设方案及有关文件,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及时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所议事项按规定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严格执行保密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九条 本规则由处务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81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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