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计划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方案

发布时间:2016-12-26  浏览次数:1251

     (二O一六年十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建设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基层党组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明确我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规范职工的工作行为,提高服务意识,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处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领导班子、处领导干部及全体处内工作人员。

第三条要坚持使党风廉政建设围绕中心工作,融入中心工作,服务中心工作,保障中心工作,做到与学校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学好党纪政纪条规,做到心中有数,职责明确;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

第五条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方案的实施,特成立发展计划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在处领导班子领导下,负责对处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并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和奖惩。

发展计划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处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各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六条处领导班子对本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处长为我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办公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并直接对学校和分管的校领导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督促检查副职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严格教育和监督本单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负责对副职和下属的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属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报告分管的校领导并同时报告校纪委、监察处,积极组织或配合校纪委、监察处进行查处;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处内的实际,主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措施和规章;组织领导班子过好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每年年底在全处人员会上进行述职述廉,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加强对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发生不廉洁行为。

第七条各副处长根据工作分工,协助处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督促、指导、检查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直接对学校和处长负责;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加强对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发生不廉洁行为。

第八条各办公室负责人对本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直接对处长和分管工作的副处长负责。各办公室负责人和工会小组长做为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成员承担协助分管领导完成本职工作的责任实施与落实。应按照处内关于反腐倡廉任务的分工,各办公室负责人要认真抓好落实、积极主动配合,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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