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发展计划处(高等教育研究所)/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01  浏览次数:11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细化规章制度,保证发展计划处(高等教育研究所)/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以下统称发展计划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高效运行、高质量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计划和报告

第二条 《发展计划处工作计划表》用于记录处内各项工作计划及工作完成进度等,每项工作包括目前完成情况、下阶段工作内容、完成进度、最终完成时间、主管领导、项目协作等内容。《发展计划处工作计划表》由每位工作人员每两周的周五填报,由综合调研办公室汇总后报处领导并在处内发布。

第三章 督办检查

第三条 综合调研办公室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督办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党发〔20181号)根据学校督办工作要求负责处内工作的督办检查,督办检查工作内容如下:

1.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批示、会议精神及有关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2.校内相关部门往来函件的落实情况。

3.处办公会、处务会、专题工作会议等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处领导批示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5.学校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6.工作计划表列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督办检查人应按照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和最后时限,定期与相关办公室沟通,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督促其按期办结。督办检查人应及时将督办情况向处长和主管处领导进行汇报。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考勤管理是处内日常管理的常规性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考勤结果以综合调研办公室统计备案情况为准。将作为教职工津贴发放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也是考核工作业绩、晋升、晋级和聘任的重要参考条件。

发展计划处考勤机日常维护由综合调研办公室负责。考勤采用人脸识别或指纹打卡进行,打卡次数每日4次,时间定为:

1.早上8:00 之前;

2.中午11:30之后(11:30-12:00;

3.下午14:00之前(13:30-14:00);

4.晚上17:30之后。

早晨8:10分前打卡不按迟到处理。超过打卡时间或提前打卡需请假。请假不超过半天,可告知各办公室负责人,超过半天时间需向主管处领导请假。对于一天内未打卡并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因外出公干、出差、请假未正常打卡,须填写《发展计划处打卡异常情况登记表》,在综合调研办公室备案,综合调研办公室于每周一下午进行上周打卡情况统计。忘记打卡,应及时告知综合调研办公室,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迟到,如在当日补足工作时间,可不按迟到处理。由于打卡设备出现物理故障或突发事件,导致无法打卡、漏打卡或打卡时间不准确等情况,不作缺勤记录。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处内人员加班须在打卡机上按照加班进行打卡,并填写《发展计划处打卡异常情况登记表》报请主管处领导审核,审核后交综合调研办公室按考勤记录进行加班统计。

第八条 处内工作人员事病假均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案。

1.事假:处内工作人员因个人事务,须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的,可申请事假,主管处领导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并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核给。

2.病假:处内工作人员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确需病休者须报主管处领导。凡连续休病假3天以上者须报处领导,处领导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核给。

第九条 处内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擅离职守或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对当年旷工累计3天者,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年终津贴适度核减。

第五章 用印管理

第十条 用印管理范围包括发展计划处、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高等教育研究所公章使用。印章使用管理由综合调研办公室负责,在保密柜存放并由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 发展计划处各办公室使用公章,需填写《发展计划处用印审批登记表》,经主管处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涉及有关合同、协议书以及函、信息报送、统计报表、上报(下发)材料等和对校内外提供的各种证明需用印时,由处长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需在我处用印,必须由处内相关科室核查后,填写《发展计划处用印审批登记表》,并经主管处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对用印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第十四条 发展计划处公章禁止带出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须经处长批准,用后立即带回,同时在《发展计划处用印审批登记表》记录备案。

第十五条 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批准使用公章造成后果的由批准人负责,如公章使用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使用人负责。

第六章  公务接待

第十七条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处工作实际,严格遵守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开展我处公务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范围:校外单位来我校,由我处承办的会议、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合作交流等活动人员。

第十九条 根据公务接待对象及活动内容,公务对口职能科室主管处领导对接待工作直接负责。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联系人接到接待任务后,报主管处领导同意方可开展接待工作。联系人负责制定接待方案,并报主管处领导或处长审批。综合调研办公室协助安排车辆、食宿、在校行程等事宜。重大接待任务由处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任务分解后,接待组成员各负其责开展工作。重要部门或司局级以上等重要客人来访应向学校领导报告或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住宿应安排在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酒店,执行协议价格,住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用餐原则应安排在校内。用餐标准按照130//天执行,原则上只能安排一次公务用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下的原则上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10人以上的原则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菜品应为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高档场所和私人会所就餐;会场布置不得摆放鲜花。

第二十三条 公务及接待用车可从学校后勤运输服务中心订车,也可在正规的校外租车公司租车。用车人用车后需由本人签字确认用车时长、行程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负责接待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二十五条 负责接待人员完成接待任务后到住宿和用餐地点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一事一结”、“当天帐当天结”、公务卡结账,并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务接待清单》,请经费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予以报销;用车账务由综合调研办公室负责与相应车辆公司实行季度结账,专项用车由用车人负责账务处理,实行“一事一结”。

第二十六条 负责接待人员要注意礼仪、细致热心、严守时间,保持良好风貌,如出现损坏学校形象、影响接待进程等问题,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81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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