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发展计划处(高等教育研究所)/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管理制度(2019.4.27修订)

发布时间:2019-04-28  浏览次数:1332

第六章公务接待

第十七条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处工作实际,严格遵守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开展我处公务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范围:校外单位来我校,由我处承办的会议、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合作交流等活动人员。

第十九条根据公务接待对象及活动内容,公务对口职能科室主管处领导对接待工作直接负责。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联系人接到接待任务后,报主管处领导同意方可开展接待工作。联系人负责制定接待方案,并报主管处领导或处长审批。综合调研办公室协助安排车辆、食宿、在校行程等事宜。重大接待任务由处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任务分解后,接待组成员各负其责开展工作。重要部门或司局级以上等重要客人来访应向学校领导报告或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公务接待住宿应安排在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酒店,执行协议价格,住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务接待用餐原则应安排在校内。用餐标准按照130//天执行,原则上只能安排一次公务用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下的原则上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10人以上的原则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菜品应为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高档场所和私人会所就餐;会场布置不得摆放鲜花。

第二十三条负责接待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二十四条负责接待人员完成接待任务后到住宿和用餐地点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一事一结”、“当天帐当天结”、公务卡结账,并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务接待清单》,请经费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予以报销;用车账务由综合调研办公室负责与相应车辆公司实行季度结账,专项用车由用车人负责账务处理,实行“一事一结”。

第二十五条负责接待人员要注意礼仪、细致热心、严守时间,保持良好风貌,如出现损坏学校形象、影响接待进程等问题,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六条公务及接待用车建议使用公共交通,亦可从学校后勤运输服务中心或正规的校外租车公司订车。订车前需填写《发展计划处公务用车审批表》,经分管处领导审批后方可订车。用车人用车后需由本人与出车单位签字确认用车时长、行程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公务出差人领取了市内交通费补助的,事后不得再报销与出差相关的市内交通费用。为避免重复报销的行为,实行“个人承诺制”,在预约报销单中自行注明“是否使用公车,是否领取交通补助”,否则不予报销。具体报销方式参照学校《关于规范差旅费、私车公用等报销事项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私车公用报销事项。由于无法准确计量用于工作方面的私车费用,因此,所有经费(经费管理办法允许列支的除外)不能报销私车费用,包括汽油费、停车费、通行费等。

第八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条 发展计划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落实处内网络安全职责,发展计划处主要负责人是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立发展计划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小组,由分管保密工作的处领导任组长,具体负责发展计划处网络信息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发展计划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校园网与IT基础环境安全管理、网站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数据信息安全管理、校园网与用户终端安全管理、账号密码与秘钥安全管理、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相关要求具体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20194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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