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综合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17  浏览次数:9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综合统计工作,保证综合统计质量,使学校综合统计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在学校管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教计字〔86034号)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是学校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综合统计工作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掌握教育发展动态、认识教育发展规律的重要途径,是学校进行教育决策、科学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科学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确保综合统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时效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严禁弄虚作假。各级领导和统计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综合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质量。

第二章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学校综合统计工作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办产业、教育管理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其目的是准确反映学校状况,为各级领导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为学校科学管理提供服务。

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格执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颁发的统计报表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报表;

(二)依据法律规定,确保学校上报的、公开或内部发布的综合统计信息真实可靠;

(三)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和整理学校教育发展情况,为学校制定发展计划提供统计资料;

(四)利用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实行统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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