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统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综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须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报发展计划处备案。
第六条 发展计划处是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的布置、审核、汇总、上报、发布以及组织、协调和监督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完善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三)负责审核综合统计报表相关的统计数据;
(四)负责定期发布学校相关统计公告;
(五)负责学校综合性统计数据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各单位提供数据服务;
(六)组织开展专题性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建立和完善综合统计工作管理网络,组织校内统计人员培训;
(八)负责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估;
(九)负责与上级部门及其他单位的综合统计信息交流。
第七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为校内各方面综合统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负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统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综合统计工作;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有关综合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建立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细则;
(三)配合发展计划处完成学校综合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归口管理的综合统计数据;
(四)对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供有关部门和领导参阅;
(五)做好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统计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变动时,需及时补充和调整统计工作人员,报发展计划处备案,并注意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