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统计工作制度
第九条台账制度。基层单位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其质量直接影响统计工作整体质量。各单位必须建立好本单位各类数据资料的统计台账,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出。
第十条归口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对综合统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详见附件2),使综合统计信息来源有准确、可靠的数据保障。
第十一条审签制度。凡属上级部门下达的综合性统计报表,由发展计划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填报。各职能部门填报的数据,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再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送发展计划处审核备案。发展计划处汇总并编制完整报表,经发展计划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统计工作主管校领导同意后送校长签发。
第十二条统一发布制度。学校综合统计数据除按规定应当保密的外,由发展计划处定期公开发布,各单位使用数据均应以此为准,统计数据一经公布,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三条归档制度。校内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将各类综合统计资料及时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
第十四条保密制度。对属于保密的资料,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确保涉密事项安全。
第十五条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对综合统计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指导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综合统计所需的资料,完成综合统计工作任务。
(二)各单位填报各项报表时,必须严格遵守综合统计调查范围、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相互配合,及时沟通,按期报送,避免数出多门。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填报、审核、上报的有关程序。综合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须对其审核、签署的综合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