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规范与标准
第十六条综合统计工作规范化是确保综合统计数据质量和搞好综合统计工作的前提,其目的就是规范综合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的行为, 建立综合统计数据的采集、报送、审核、发布和存档制度,提高综合统计数据质量,提高对综合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能力和把握能力。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统计标准,以保障学校综合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第十八条逐步加强综合统计工作信息化,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根据综合统计业务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权衡需求,建立学校统一的综合统计电子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完善。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根据各单位完成数据上报、综合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的时效、质量,由学校组织评选综合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于未按本办法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发展计划处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统计工作细则(校办字〔2001〕1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