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01  浏览次数:1273


    附: 部属高校办学条件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一、教室: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 〔1992〕245 号,以下简称“92 标准”),按 3.53 ㎡/生测算。

    二、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按照本科生 12 ㎡/生测算, 研究生补助 3 ㎡/生,专任教师 18 ㎡/人。

    三、专职科研用房:按照审批部门批复文件的相关标准建设。

     四、学生宿舍:参照《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 意见》(教发〔2001〕12 号,简称“421 标准”),按本科生 8 ㎡/ 生、研究生 12 ㎡/生、博士生 24 ㎡/生测算;留学生宿舍参照 92 标准,按 28.9 ㎡/生(400 人以上)测算。      

    五、学生食堂:参照 92 标准,按 1.3 ㎡/生测算。

    六、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参照 92 标准,按 3.04 ㎡/ 生测算。

    七、图书馆:参照 92 标准,按 1.61 ㎡/生测算,研究生补 助 0.5 ㎡/生。

    八、体育场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 备目录》(教体艺厅〔2004〕6 号),按室外场地设施 5.6 ㎡/生、 室内场地设施 0.4 ㎡/生测算。

    九、风雨操场:参照 92 标准,按 0.34 ㎡/生测算。

    十、会堂:参照 92 标准,按座位数 2500 个,建筑面积 3630㎡,0.24 ㎡/生测算。

    十一、教工食堂:参照 92 标准,按 0.23 ㎡/生测算。

    十二、参照 92 标准,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 标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 5%。

    说明:

    1、上述参照标准修改后,相应进行调整。

    2、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 业课、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 验室的附属用房、全校公用的计算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大学生创新 创业实践基地等。

    3、专职科研用房是指以承担科研任务、开展高技术领域创新为主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 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 研究中心以及专用场地。

Copyright © 2022 哈尔滨工程大学 发展计划处 版权所有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 邮编:150001 电话:0451-0451-82518945 邮箱:fjc@hrbeu.edu.cn 技术支持:信息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