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01  浏览次数:1273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部属高校应及时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单项验收手续,并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按要求进行初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安工程完成后,部属高校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并要求对建安工程结算进行第三方审核。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部属高校应尽快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验收后,部属高校按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性质等确定后评价项目,下达年度后评价项目计划,对资金投资效益和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等进行后评价,后评价结论作为申报新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部属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建设质量、工程进度,加快预算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依据职能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其它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基建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令整改、取消其评估委托等处理。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部属高校应制定覆盖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涉密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面积指标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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