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系)学术权力的规范运行,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各学院(系)。
第二条 学院(系)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院系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咨询决策体系,统筹行使学院(系)学术事项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系)下设的基层学术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报请学院(系)决定是否设立基层学术组织学术(教授)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咨询、决策机构职能,负责讨论和决定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学术事项。学院(系)应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落实教授治学理念。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院(系)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应当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和制度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和维护学术自由、学术民主,营造良好的学术发展环境。
第五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六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制定或及时修订院系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内容应包括组成、职责与运行机制等。
第二章 组 成
第七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的教授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担任,并充分考虑青年教师比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学院(系)党委书记为学术委员会当然成员。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1/4。
第八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基层学术组织民主推荐和院系党政联席会提名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
第九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情况,空缺委员由原产生方式增补,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批准。
第十一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2年,可连任。具体任期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可以由学院(系)党政联席会提名,或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授权由院长提名,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学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命。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审议下列学术事务,并提出意见: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专业设置;
(二)学术机构设置与撤销方案;
(三)科学研究规划、年度计划方案及科研工作中的重大学术事项;
(四)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制度、政策和实施办法,学术道德规范;
(五)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六)学位授予事项;
(七)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十四条 学院(系)实施以下涉及学术的事项,应当通过学院(系)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审:
(一)学院(系)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各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引进人才的考核;
(三)其他需要考核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系)做出下列决策,应当听取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学院(系)学术委员会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应当暂缓实施:
(一)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二)教学、科研重要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院(系)认为其他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当制订学术规范和学术规则,设立相应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院(系)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负责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学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审结论,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可就一般学术事项进行记名通讯投票,参加通讯投票的委员需占全体委员人数的2/3以上。
第二十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当制定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文档、保管制度,重要文件应当及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