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院年度办学水平提升评价方案(试行)》(哈工程党发〔2022〕24号)要求和学校年度工作安排,现启动2023年度教学科研单位办学水平提升评价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参加2023年度办学水平提升评价工作的教学科研单位,包括:船舶工程学院、航天与建筑工程学院、动力与能源工程学院、智能科学与工程学院、水声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机电工程学院、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数学科学学院、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核科学与技术学院、体育部、青岛创新发展基地、烟台研究院、南海研究院、国际合作教育学院、南安普顿海洋工程联合学院和未来技术学院。
二、成果认定时间
成果认定时间范围为2022年12月1日~2023年11月30日。
三、工作安排
1.12月5日前,相关部门和各教学科研单位完成数据填报及核对工作。
2.12月7日前,相关部门将各单项初步评价结果反馈至学科办。
3.12月15日前,学科办汇总相关材料,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四、其他说明
1.各相关单位填报信息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并进行脱密处理,填报务必按时间节点完成。
2.相关部门负责的基础性评价和关键业绩评价中各单项初步评价结果,需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反馈至学科办。
3.相关表格由学科办发送至各有关单位,所有成果不得重复统计。
联系人:王秋月 0451-82518864 13704540052
董春辉 0451-82518864 15124508798
王彦博 0451-82518306 15204671816
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