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1-22  浏览次数:9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计划管理、建设实施、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竣工验收等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学校土建类项目、学科专业类项目、军工能力类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等(以下统称项目),其它学校明确按固定资产投资程序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项目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学校相关业务部门,包括发展计划处、基建处、实资处、财务处、档案馆、审计处、监察处等。所称的“项目责任单位”,是指在项目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执行项目建设内容的相关部门和院系。所称的“项目直接负责人”,是指具体执行项目建设内容的直接负责人。
第二章 项目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校长、分管副校长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和管理负全责。项目管理责任具体如下:
    1. 校长。是学校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招投标、安全、保密、档案等方面负总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2. 分管副校长。是学校项目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受校长委托,负责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实施、计划调整、资金管理、招投标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竣工验收、项目质量、业绩评价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3. 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项目管理相关业务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分管的项目建设工作,落实学校项目管理要求,指导和帮助项目责任单位加强项目建设工作,及时掌握项目建设信息,确保分管的项目建设内容按计划、高质量完成。
    4. 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项目责任单位具体执行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按学校和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工作,包括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协助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建议,根据校内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实施,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协助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等。
    5. 项目直接负责人。是项目责任单位具体执行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内容的实施,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的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联席会履行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集体决策、组织协调职能。发展计划处、财务处、基建处、实资处、档案馆、审计处、监察处作为项目组织、监督、管理单位,是联席会常设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 发展计划处。负责项目的规划、前期论证、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报批、计划下达、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负责牵头完成项目劳动安全评价的报验工作,负责牵头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2. 财务处。负责项目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负责牵头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和招投标专项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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