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理顺大学内部权力结构中,确立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决策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并强调“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在长期形成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决策主要由政治系统和行政系统做出,没有学术委员会的位置。现在的大学章程中,仍然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洪煜、钟秉林教授等对教育部核准的第一、二批学校,加上以后核准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共18所大学的章程进行分析,其中12所大学章程规定学术委员会有决策权,但12所中仅有北京大学、四川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4所大学章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有哪些决策权,其他大学仅照搬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表述,写上了学术委员会有决策权,但在具体的职责中却没有体现[2]。
由此可见,现在的大学章程中,不少学校仍然没有明确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决策权;提出了的,也大多没有明确决策的内容。大学治理是大学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的结构和过程。改善治理结构,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要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明确学术委员的决策地位。如何明确应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进行。《高等教育法》第41条提出:“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第39条提出: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可见,制度制定权(谁来制定),决策权的划分,应由党委来确立;党委在完善治理结构中,应明确学术委员会对哪些学术事务有决策权,并写入大学章程中。这是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因为,在现实工作中,做加法易,做减法难。例如,新建一个专业容易,砍掉一个专业难;给大家加工资易,减工资难。要将一个系统的权力削减,不容易,需要党委下决心,科学地对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作出明细的划分。
其次,决策制定之后,还有一个执行的问题。决策执行需要职能部门,但现有行政职能部门属学校行政系统,学术委员会没有相应的职能部门,今后也不可能另外再建立一套职能部门。在治理结构中,如何协调学术委员会与行政职能部门的关系,使学术委员会的决策能够通过职能部门贯彻实施,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再次,校学术委员会要根据其工作特点,建立自身的决策体系。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都必须由学术人员来参与,而学术人员都有自己繁重的学术工作,因而要有相应的对策。例如,实行委员会制,建立相应的、多种多样的委员会;为了调动教师参与学术决策工作的积极性,在对教师的考核中,不能仅仅考核其教学、科研,对社会服务也应进行考核,就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对不同的教师,规定不同的比例,如5:3:2;4:4:2等等。在这一方面,美国加州大学的学术治理体系可供参考(见图1、图2)。
图1加州大学共同治理结构图[3]
图2最高学术机构拥有完整的学术治理体系
(加州大学学术评议会组织架构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