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7  浏览次数:1373

                            第二章 项目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校长、分管副校长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和管理负全责。项目管理责任具体如下:

(一)校长。是学校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招投标、安全、保密、档案等方面负总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分管副校长。是学校项目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受校长委托,负责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实施、计划调整、资金管理、招投标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竣工验收、项目质量、业绩评价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三)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项目管理相关业务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分管的项目建设工作,落实学校项目管理要求,指导和帮助项目责任单位加强项目建设工作,及时掌握项目建设信息,确保分管的项目建设内容按计划、高质量完成。

(四)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项目责任单位具体执行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按学校和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工作,包括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协助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建议,根据校内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实施,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协助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等。

(五)项目直接负责人。是项目责任单位具体执行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内容的实施,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的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联席会履行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集体决策、组织协调职能。发计处、财务处、基建处、实资处、档案馆、审计处、监察处作为项目组织、监督、管理单位,是联席会常设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发计处。负责项目的规划、前期论证、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报批、计划下达、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负责牵头完成项目劳动安全评价的报验工作,负责牵头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负责牵头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和招投标专项验收工作。

(三)基建处。负责牵头完成项目环保、消防、人防、职业卫生等报验工作(含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负责根据计划进行基建工程的采购、合同签订、建设实施及工程验收工作,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备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

(四)实资处。负责根据计划进行设备、家具、图书等的采购、合同签订、验收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备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

(五)档案馆。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指导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档案工作,负责项目档案立卷和管理工作,牵头接受上级对项目的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六)审计处。负责对学校指定的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及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七)监察处。负责有关项目建设的过程监察,协调对项目建设工作质疑问题的处理,受理项目建设违规违纪类信访举报工作。

学校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联席会,联席会由分管计划工作的校领导或受其委托的部门主持,必要时邀请项目相关建设单位列席会议。受委托主持会议的部门在会前征集会议议题、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各单位严格按会议纪要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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