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论证及设计
第六条 项目论证及设计一般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内容,编制深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前期论证及设计的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发计处根据国家相关投资政策面向全校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指南》要求提出项目申报书初稿,发计处通过初步筛选、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查的形式,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学校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建议书。对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发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投资安排,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形成项目建议书,经有关部门会签后,由发计处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和上级部门审批。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计处负责组织编制学科专业类项目、军工能力类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土建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经有关部门会签后,由发计处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和上级部门审批。
(四)初步设计。根据可研报告的批复,发计处负责组织编制学科专业类项目、军工能力类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土建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经有关部门会签后,由发计处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和上级部门审批。
(五)施工图设计。对按规定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项目,基建处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后,由审计处和基建处组织对施工图和工程预算的合理性以及与初步设计批复的符合度进行审核。
第四章 计划编制与下达
第八条 根据项目的批复文件,由发计处组织基建处、实资处等部门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建议,商财务处后上报项目批复部门。
第九条 根据项目投资批复(土建工程应结合审计部门确认的工程预算),发计处组织基建处、实资处等部门编制校内投资计划草案,与财务处会商后,下达项目校内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