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7  浏览次数:1373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所有项目必须依据校内计划实施,未列入校内计划的建设内容不得实施建设,不能组织采购、签订合同,不予办理付款。

第十一条 项目的土建工程(含公用设备)等建设内容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设备、家具、图书等建设内容由实资处负责组织实施。视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指定项目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基建处、实资处等采购执行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和国家、学校有关采购管理办法实施建设,并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备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土建工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选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保密等进行自我监控,按有关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同时接受发计处、财务处、档案馆、审计处、监察处等有关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学校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实施的项目,要求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实施,并视整改情况决定重启实施或终止实施。

第六章 计划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校内计划实施建设,尽量减少调整事项。在项目实施阶段出现下列事项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发计处,由发计处初审并提交联席会讨论,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

(一)调整或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二)除面积丈量原因外,调整项目购地面积。

(三)国内购置设备改为国外进口。

(四)调增、调减工艺设备和主要公用设备,或改变工艺设备和主要公用设备使用功能、降低性能指标。

(五)调增、调减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以及建设内容,改变主要单体建筑的用途。

(六)改变招标方式或组织形式。

(七)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者涉及安全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对于设备、家具、图书类建设内容,只涉及金额变动,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总额不超,单项采购金额超过其计划10%以内或超出10%以上(含10%)但超出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含2万元)以内的,由实资处审批实施。

(二)总额不超,单项采购金额超出其计划10%以上(含10%)且超出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者采购总额超出整体计划金额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实资处提出书面申请,实资处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发计处,发计处按规定程序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其中超出计划10万元以上的事项经发计处初审,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土建工程建设内容,只涉及金额变动,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总额不超,单项采购金额超过其计划10%以内且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基建处审批实施。

(二)单项采购金额低于其计划10%以内或低于10%以上(含10%)但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基建处审批实施。

(三)单项采购金额低于其计划10%(含10%)以上且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由基建处审批实施,并报发计处备案。

(四)总额不超,单项采购金额超出其计划10%(含10%)以上或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或者采购总额超出整体计划金额的,由基建处提出初步意见(之前一般需设计、施工、监理联署意见)报发计处,发计处转审计处初审后,按规定程序审批下达调整计划,其中超出计划10万元以上的事项经发计处初审并提交联席会讨论通过,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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