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01  浏览次数:12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建设项目”),是指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部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方向、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年度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投资原则和方向

    第四条 部属高校应立足国防现代化建设,按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需要,以创造优良教育条件、提供一流科研平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原则,统筹高校规模与质量、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合理安排建设项目。

    第五条 高校提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五类投资方向:

    (一)基本办学条件建设。包括教学楼、实验和科研用房、军工特色教学科研区等教学实验条件建设。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医院、 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以及老旧校区改造、供电供水 道路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创新能力建设。包括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等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建设。

    (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校园网及业务平台、数字化教学基础环境等建设内容。

    (五)校园文化建设。包括校史馆、军工特色博物馆和展览馆等场馆建设。

    第六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向,中央财政资金安排比例如下: 基本办学条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学生宿舍、食堂、 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为90%;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老旧校区改造、供电供水道路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中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研究中心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为80%;信息化基础设施,创新能力建设中协同创新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为70%;校园文化建设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为30%。 鼓励高校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国内外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部属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发展需求,编制五年投资建设规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在此基础上编制部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库,对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部属高校提出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八条 部属高校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如下: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外部配套条件,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安全卫生、节能和地震安全, 招标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社会效益分析, 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并附具相关图纸、自筹资金配套承诺书和当地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其中招标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二)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概况、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各专业设计概况、投资构成、存在问题等), 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及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附设备清单), 各专业设计方案,环保、消防、节能专篇,职业安全卫生专 篇,生产组织和定员,建设管理及周期,总概算和各专业概算表,并附具附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三)对土建工程改造面积低于 2000 平方米,或单纯购置设备仪器等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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