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01  浏览次数:1273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评估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5 亿元以上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联合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相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部属高校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再办理项目初步设计申报审批手续。

    (一)调整或改变项目建设目标;

    (二)中央财政资金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控制数;

    (三)改变项目建设地址;

    (四)增加项目征地指标;

    (五)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确定面积数10%以上;

    (六)因建设内容变化导致总投资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批准文件控制数 10%以上;

    (七)因建设内容变化导致项目招标方案变化。 涉及其他情况的调整,部属高校应在报批初步设计的同时加以详细说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复。

第四章 年度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方可纳入年度预算安排。部属高校每年6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三年支出规划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财政部预算编制要求及部属高校的预算申请,汇总平衡后向财政部报部门预算建议,财政部统筹安排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剂。执行中如确需调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预算调剂申请,报财政部审批。预算调剂申请包括调剂的事项和原因、调剂的必要性、调剂金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工业和信息化部向部属高校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部属高校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第十七条 需部属高校安排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高校自筹资金应按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组建项目实施机构,明确责任人,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部属高校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项目建设资金。部属高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部属高校须严 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概算,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调整建设内容。如确需调整,部属高校应及时上报初步设计调整报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竣工验收前一并批复调整申请。

    第二十二条 部属高校应于每季度第 1 个月 10 日前,将上季度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进度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 部属高校应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建立项目档案相关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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